中國民族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民族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維護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中國民族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14號。郵政編碼:100013。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84.59萬元。以2017年12月31日經審批后的財務報表中實收資本數額作為實繳出資數額。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公司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國家利益,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根據業務發展需求,可依法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分支機構。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第八條 公司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社會價值優先的經營理念,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九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規定,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公司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正常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 公司堅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經營合規、管理規范、守法誠信的法治企業。
第十一條 本章程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宗旨:通過編輯、翻譯、出版、發行有關中國少數民族經濟建設、歷史、文化、教育、旅游、風光等方面的圖書和畫冊、圖片,宣傳黨的民族政策,展現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成就,增進各民族之間的了解,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中國少數民族經濟建設、歷史、文化、教育、旅游、風光等方面的圖書和畫冊、圖片的出版,本社出版物發行、批發和零售,其他出版機構出版物的批發和零售,圖書沖洗制作,印刷業務代理,設計、制作圖書廣告。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四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第三章 出資人、主管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 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出資人為國務院,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中宣部、財政部加強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領導。出資人機構及主管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核批準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審核執行董事報告和監事報告。
(三)按權限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審核執行董事、監事的薪酬事項。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范性文件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
(五)批準公司的主業及調整方案,審核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規劃。
(六)審批公司注冊資本增減、重組整合、破產解散、改制上市、國有產權轉讓、無償劃轉、組建集團、發行債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重大變動事項。
(七)對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財務等進行監督管理。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司執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對公司國有資產重大事項、保值增值實施具體管理,負責公司負責人選任、年度和任期考核、薪酬核定,以及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管理等具體事項。
第四章 公司黨組織
第十七條 公司按照《黨章》等相關規定,設立黨組織。黨組織設書記一名,執行董事、黨組織書記由一人擔任。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公司黨組織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序,以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進入經營管理層。
第十九條 公司黨組織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履行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決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強對選人用人工作的領導和把關,管標準、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薦、管監督,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
(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研究討論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黨組織的研究討論是執行董事、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黨組織支持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層依法履職,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四)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統戰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公司文化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工作。領導黨風廉政建設,支持紀委等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督責任。
(五)加強公司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帶領干部職工積極投身公司改革發展。
(六)黨組織職責范圍內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兼任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黨組織書記、法人代表由一人擔任,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委派,經中宣部同意后,由財政部具函確認,任期3年,任期屆滿考核合格后,連選可以連任。由執行董事主動提出辭呈、工作調動、退休或其他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由執行董事向主管部門及財政部提出申請,按委派工作程序重新委派。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按照《公司法》履行出資人機構規定的行使職權開展工作。此外,還應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中宣部、財政部和主管部門的決定,接受指導和監督,據實報告公司的運作情況;
(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前,應事先聽取公司黨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可由執行董事(經理)兼任。
第六章 經理層
第二十四條 經理層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經理、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負有的相關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3年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3年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七條 監事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委派,由財政部具函確認,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八章 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通過各級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制定勞動、人事和工資制度。
第九章 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依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按時繳納相關稅費,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政府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日歷年制,即每年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取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家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對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制度,并按規定報送財政部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結構等,應符合財政部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力、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變更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依照法定事由解散。公司依照法定事由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的具體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財政部和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的規定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
(三)財政部和主管部門決定修改章程;
(四)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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